導語:近日,網友陳先生向揚州發布手機APP報料平臺報料,稱裝修公司不按照合同約定施工,導致其店鋪裝修延期。接到網友報料后,馬上辦記者隨即就此事,進行了相關了解。網友報料裝修快結束時,施工方不干了今年年初,網友陳先生在曲江商品城租了一房子,準備用于窗簾經營。
近日,網友陳先生向揚州發布手機APP報料平臺報料,稱
裝修公司不按照
合同約定
施工,導致其店鋪
裝修延期。接到網友報料后,馬上辦記者隨即就此事,進行了相關了解。
網友報料
裝修快結束時,
施工方不干了
今年年初,網友陳先生在曲江商品城租了一房子,準備用于窗簾經營。今年2月底,他找到一家名叫成殿裝飾的裝修公司,準備給店鋪進行裝修。但讓他沒想到的是,在裝修快結束時,意外發生了。
“我租的店鋪有70平方米。”陳先生告訴記者,通過跟這
家裝修公司工作人員溝通,雙方達成
裝修協議,協議約定
裝修款為四萬五千元,
施工期為20天左右。后來,他根據
合同約定,向這
家裝修公司支付了90%
裝修款。但讓他沒有想到的是,
裝修施工進行三分之二后,負責現場裝修的工作人員表示不再裝修,余款四千五百元也不需要支付,讓陳先生請其他
施工隊,對現場留下的
工程繼續施工。聽此消息,陳先生大吃一驚。他認為,剩余裝修
工程造價超過余款。如另外邀請裝修隊,會對他的經濟造成損失。
“這樣的裝修公司太不負責了。”陳先生說,按照
合同,裝修公司施工延期一個月左右,已經違約。他試圖找該公司理論,但沒有人理他。陳先生表示,希望馬上辦欄目能介入,讓裝修公司妥善解決此事,維護他的權益。
公司回應
項目經理接私活,未在公司報備
陳先生提供的
合同顯示,這
家裝修公司位于綠地峰創國際B座。根據這一線索,記者來到綠地峰創國際B座,找到了這
家裝修公司。
記者說明來意后,一工作人員接待了記者,并向記者講述了有關此事的部分內容。這名工作人員介紹,負責陳先生店鋪裝修的員工不在公司,現在在外面工作。前一段時間,陳先生也找到了他們,說明裝修停工一事。接到陳先生投訴后,他們經過調查,發現該裝修
工程未在公司報備,屬于項目經理私下接的活。根據公司有關規定,如員工私下接活,可能會面臨罰款。
這名工作人員表示,他們會繼續跟蹤此事,直到問題能妥善解決。
經理說法
客戶提出施工增項,且未付費
根據裝修公司提供的手機號碼,記者隨后聯系上這名項目經理趙某,了解有關情況。
項目經理趙某介紹,該裝修
工程造價為四萬五千元。
合同簽訂后,他們就開始施工。在施工過程中,陳先生提出了施工增項,導致他們的裝修成本增加。他曾
要求陳先生支付費用,但對方以“先裝以后再說”為由,遲遲未支付。在接下來的施工中,對方又再次提出增項。為了不虧本,他只能暫停施工,讓對方另尋施工隊。至于余款,他也告知對方,不需要再支付。
趙某表示,他會繼續跟對方溝通,妥善解決雙方出現的問題。
昨天上午,記者再次聯系網友陳先生,了解雙方協商情況。陳先生表示,到目前為止,項目經理與他未有有效溝通,問題沒有得到解決。
律師說法
可以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重簽合同
北京市高朋(揚州)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沁茗介紹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,“行為人沒有代理權、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,仍然實施代理行為,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,代理行為有效。”即便業務經理對外簽署的合同并未在公司備案,公司并不知情,只要合同相對方有足夠理由相信該合同簽署人系代表公司,那么其作出的行為對公司也是有效力的,越權代理系公司內部管理問題,不應當由善意第三人承擔后果。
王沁茗表示,在本案中,因合同簽署人確實系公司的業務經理,在其持有公章的情況下,咨詢人有理由相信合同簽署人有代理權,那么該代理行為就是合法、有效的,不因沒有在公司內部備案而無效。雙方首先應當根據合法、有效的合同來履行,如在履行過程中存在變更,那么可以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重新簽訂合同。雙方如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,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
馬上辦記者 徐海峰
轉自揚州晚報-揚州網